找人供卵代生孩子犯法吗,丧偶女性要求试管婴儿胜诉,单身女性生育松动了吗

2023-01-26  166

高龄做试管代生痛苦吗

单身女性争取辅助生育权再添新案例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余皓晴 苑苏文

发于2022.6.20总第1048期《中国新闻周刊》

不出意外的话,邹梅(化名)这个月将在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接受胚胎移植手术,植入她与亡夫的冷冻胚胎。

邹梅与丈夫有生育障碍,曾在这家医院接受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生育了头胎,他们本想用同样的方法再生一个孩子,不料在等待胚胎移植的过程中,邹梅的丈夫意外去世。当邹梅独自前往医院,希望完成胚胎移植手术时,医院却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医院拒绝的理由是,丧偶的邹梅已经是一名“单身妇女”,如果继续为她提供辅助生殖服务,医院可能违反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

邹梅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她的诉求,认为她的胚胎移植请求不仅仅体现了邹梅“为人妻对丈夫的爱,也体现了她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更体现了她对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以及中华民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承与弘扬”。

在媒体报道中,邹梅的判例被认作是“国内首例支持单身妇女做试管婴儿手术的判决”。事实上,对丧偶女性寻求辅助生殖,已有多起判决支持。

有分析认为,长沙市开福区法院的判决,其意义在于“显示了特定情况下丧偶妇女单身生育的可能性”,而更广泛意义上的单身女性想要争取生育权,仍是一个复杂且尚无定论的问题。

被中断的二胎计划

2022年5月16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已审结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是农村妇女邹梅,被告是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法院判决,被告应当给原告邹梅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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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梅夫妻二人患有生育障碍,没办法自然受孕。2012年,他们通过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拥有了一个女儿。2014年,他们又冻存了一枚胚胎。

2016年1月1日,二胎政策开放,邹梅与丈夫动了念头。2020年10月,时年34岁的邹梅与37岁的丈夫来到湖南省妇幼保健院,解冻了6年前冻存的那枚胚胎,并实施移植,但受孕失败。

这年年底,二人再次与医院签订冷冻胚胎协议,医院重新为他们培育了4个胚胎并冷冻保存,等候邹梅孕育条件成熟再进行移植。

等候的过程中,意外突然降临。2021年5月的一天,邹梅的丈夫从工地加班回家后,突发心梗去世。丈夫去世后,邹梅没有经济能力,为了9岁女儿的成长,她决定继续与丈夫的父母生活。

在公婆支持下,邹梅决定完成与亡夫的二胎计划,前往医院要求实施胚胎移植,却被医院以不能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2021年底,邹梅将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医院履行合同,为自己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原卫生部于2001年发布、2003年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下称《伦理原则》)中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长沙市开福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首先,医院为邹梅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是否违反上述原卫生部规定;其次,这个行为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对于是否违反规定,法院认为,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与解释“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法院认可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躲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以及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及风俗。但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非单一的医疗行为,包括检查、培育胚胎、胚胎移植等流程,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应当指的是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个人,其任一环节都没有配偶的参与,而邹梅与丈夫共同完成了检查和培育胚胎的环节,仅剩胚胎移植,与没有配偶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法院还指出,《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而目前丧偶单身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

而对于给丧偶妇女移植胚胎,是否符合《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医院方面辩称,保护后代是良好风俗,减少孩子在单亲家庭中成长的机会,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符合公序良俗,因此拒绝履行合同。

法院反驳了这个观点。法院认为,在当今社会中,单亲家庭的成长环境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孩子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且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医学上、亲权上或其他方面于后代不利的情形。

就社会整体风俗习惯而言,法院还认为,邹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了却亡夫的遗愿、延续丈夫血脉、寄托对丈夫的哀思,“这符合我国的人之常情,也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多起类似案件获胜诉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胚胎移植”为关键词检索,可检索到18起案例,遍及福建、河南、新疆等多个省区市。

最早的一起案子发生在2016年的浙江。但该案原告杨某的情况是丈夫失踪,并没有确认是“丧偶”,也因此其“单身妇女”的身份并不明确,这成为她可享受辅助生殖技术的重要原因。

杨某与丈夫在2013年结婚,婚后一直未有子女。2015年年底,他们因不孕前往医院诊疗,要求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2016年初,夫妇二人分别行取精术、取卵术后,要等待胚胎培育至这年6月再进行移植,但在这年4月30日,身为船员的杨某丈夫同往常一样出海赴渔场生产,不料后来渔船发生海难,沉没失联,而他本人则一直下落不明。

此后杨某决心为“生死不明”的丈夫生育后代,却被医院以其是单身,按照规定不得实施该手术为由,予以拒绝。她随即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为杨某并非单身妇女,而是“已婚妇女”,判她胜诉,因为她“丈夫虽因海难事故下落不明,但目前从法律上讲尚不能认定其死亡”。

高龄借卵代生的成功率

在这起案件中,首次有法院提出,丧偶妇女要求以其夫妇通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获得的冷冻胚胎继续孕育子女,亦有别于原卫生部《伦理原则》中所指的单身妇女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

在杨某之后,公布于裁判文书网的17起案例里,原告的丈夫都已确定去世。其中有1起原告因被法院认定“丧偶后即为单身妇女”身份被判败诉,3起因与医疗机构签署的合同问题而败诉。

另外13起的案情与判决则同邹梅案基本类似,原告均获胜诉,得以继续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判决时间则主要集中在近三年。其中,2020年6月审结的江苏无锡的陈某某诉无锡市妇幼保健院案,还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

近几年,随着二胎和三胎的放开,中国的生育政策发生了转变,这令“单身女性”的生育诉求引发关注。

除了丧偶妇女经过诉讼,可以通过辅助生殖服务植入亡夫的胚胎之外,在2021年3月,上海的未婚妈妈张萌经过4年的漫长维权,终于以“单身未婚”的身份领到了生育保险金。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万淼焱律师指出,在法律保障非婚生胎儿出生的权利下,上海、深圳等地的未婚生育女性提起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诉讼,更具有“不婚仍然享有生育权”的前瞻性。

不过,张萌的“胜利”并非来自法律判决。原本在上海地区,女性生育后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到当地街道或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时必须提交结婚证明。但2020年12月,上海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市卫生健康委“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事项退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清单的通知》,申请生育保险金的线上系统一度不再将结婚证设置为必选项。但张萌维权成功仅几个月后,结婚证又重新变为必选项。

而全国首例“单身女性争取冻卵权利案”,自2021年9月17日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后,已过近9个月,仍未判决。

代理邹梅提起诉讼的云南律师刘文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目前原卫生部的规定仍然奏效,这意味着对于绝大多数单身女性来说,仍不能享受辅助生殖技术的服务。而丧偶女性如果想获得法院支持,也只限定在“完成亡夫遗愿”的情况,在亡夫参与了辅助生育技术的部分前期步骤之后,移植由其精子合成的胚胎,“属于遗腹子”。

“如果一名妇女丧偶了,想要享受辅助生殖技术生育,但胚胎与前夫没有任何关系,既没有前夫的参与和血缘,也没有前夫的同意,那么从邹梅的判决中,是无法引申出支持的。”他说。

“不代表全部单身妇女的胜利”

不过,丧偶女性生育亡夫的孩子,在法律和伦理等多个方面仍存在争议。

2022年5月28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组织的“单身女性生育权:争议与进展”学术研讨会上,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生殖中心临床负责人、主任医师田莉提出,在丈夫去世的情形下,丧偶妇女寻求医学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经过一个冷静期。

“在丧偶初期和一段时间后进行决策,其所作的决定很可能会有区别。丧偶女性经过冷静期的考虑,通过和双方家人沟通,在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充分评估后作出决定,或许能够更好地体现其自主决策意愿。”她说。

“本案女性的知情同意过程存疑。”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和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张迪也认为,女性在突然面对丈夫死亡时,对于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风险收益的判断可能受到影响。另外还需考虑此举是否符合孩子最佳利益,“实证研究表明,单亲家庭子女可能会遭受心理伤害。而本案中后代的自主性和福祉也需要考虑”。

张迪还说,冷冻胚胎不同于遗腹子,后者因涉及女性身体完整权而由女性决定权占据主导,而体外冷冻胚胎情形下,父母双方应享有同等的决定权。国外所开展的实证研究表明,接受辅助生殖的夫妇对死后辅助生殖可能持有不同观点,“在缺乏死者生前明确同意的前提下,开展死后辅助生殖存在损害死者自主和尊严的风险”。

“生育意愿是动态的,会不断发生变化。”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研究所主任蒋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丧偶女性要求继续胚胎移植是有可能与亡夫的生育意愿相违背的,在邹梅案中,也只是推论亡夫持同意态度。

做第三代试管代生过程

原卫生部的两份文件颁布于本世纪初。蒋月指出,这两份文件均缺乏“上位法”的支持,在最新一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权,而非已婚夫妻才有生育权。

她认为,一部分丧偶妇女的胜诉,并不代表全部单身妇女的胜利,“他们夫妻二人从相识到辅助生殖一步步走来,相当于就差最后半步,很容易就迈过去了,而没有过配偶的单身女性则相当于一步都没有往前走”。

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惠州市宣传部部长黄细花表示,随着女性教育和职业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城市里的大龄未婚女性也越来越多,其中不乏有能力和意愿去独立抚养孩子的未婚女性,为此,国家卫健委、妇联应出台政策允许单身女性享有与已婚女性一样的生育权利和福利。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师范大学副校长谢资清则建议,应当增加并保障单身女性(包括离婚未再婚及未婚)的生育待遇,实现基本生育保险全覆盖。“享受生育保险是每个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妇女职工应有的权利,而不能仅凭一张结婚证,将受保妇女拒之门外。

《中国新闻周刊》2022年第22期

【来源:央视网_新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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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请假规定有以下:

1。职工请事假,年休假以及其他各种休假,均要事先填写请假条,写明起始时间,请假原因,休假地点。经过领导批准,可以休假;

2。职工丧假,需要提供亲属死亡证明,给予丧假三天,工资照发;

3。职工请婚假,需要提供结婚证,丧假三天,如果异地结婚的,可以给予路程假,但是合计不能超过十天;

4。因私事请假,需填写请假条,说明事假的原因,请假天数。从何时起到何时止;

5。职工请探亲假,需要提出父母或者配偶不在一地,不能在一起居住或者同居的证明,探望父母假为20天,配偶假为30天,另加路程。

请假,是指因病或因事请求在一定时期不工作或学习或有特殊事情。

请假条,是请求领导或老师或其它,准假不参加某项工作、学习、活动等的文书。请假条因为请假的原因,一般分为请病假和请事假两种。

法定假日(带薪)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产假及哺乳假(带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病假(按以下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累计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待遇: 病假在六个月内的,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工资,不満2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2年—4年的,。本人工资的70%,4年—6年的,发给本人工资80%,6年—8年,支付本人工资90%。8年以上者,发给其100%。停止工作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发给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満一年的,发给本人工资40%,1年—3年者,发给本人工资50%,3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 资60%

探亲假(按以下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已有较全面的规定。其中规定,劳动者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日;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20天,若两年休假一次,则可给假45天;已婚者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20天。还规定,可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劳动者(例如教师所休的寒、暑假),应在休假期间探亲,若休假期较短,可予补差,探亲假与路程假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或称基本工资)发给。国务院上述规定发布较早,对于三资、民营、私营企、事业单位是否适用该规定未作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适用,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年休假(带薪)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不客气。呵呵~ 公司的规定是不可以和国家的法律相抵触的。就好比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中与劳动法的规定相违背,那么与法律相违背的条款是无效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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